修課規定
修課規定
本專班學生畢業須修滿本專班所開課程學分規定 | |||||||
【必修】:工程管理專題研討(一)~(四)共4學分。 【選修】: ➢適用102學年以前入學學生:核心課程及專業課程30學分,其中核心課程至少15學分。 ➢適用103學年以後入學學生:核心課程及專業課程27學分,其中核心課程至少15學分。 ➢適用108學年以後入學學生:核心課程及專業課程27學分,其中核心課程至少6學分。 ➢適用111學年以後入學學生:核心課程及專業課程27學分,其中核心課程至少12學分。 【論文】:6學分。本專班學生必須完成畢業論文,並通過學位考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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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學期修課學分規定 | |||||||
至少需修習一科(含工程管理專題研討一~四),學分不限。惟修畢畢業學分數者,得於當學期成績單加註「撰寫論文」,無須選課。(自105學年下學期開始實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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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修外系課程規定 | |||||||
自110學年第1學期起,本專班學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,可以修讀二門其他研究所課程,並納入畢學業分。本項申請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辦理完畢,並將選修外系課程申請表送達本所辦公室存查,始列計本所畢業學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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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通識 | |||||||
依據本校課程規劃共同原則,博、碩士班應修研究生通識(含學術倫理、中英文寫作能力、溝通表達能力),其中「學術倫理」至少6小時、「中英文寫作能力」及「溝通表達能力」至少各1小時(自111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)。 修習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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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與本專班所務會議決議辦理。